残缺人民币的兑换
    为了保护人民币的信誉和维护持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,中国人民银行于是1955年5月8日颁布了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》,具体规定大意如下:

    一、不论是哪种票面的人民币,凡是残缺部分不超过原票面五分之一,剩余部分图案、字迹清楚、能照原样连接的,银行可全额兑换。

    二、凡票面受水或油浸泡、烤焦、变色,但能辨认真伪、票面不残缺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的,银行可全额兑换。

    三、凡票面残损部分为五分之一以上、二分之一以下的。剩余部分图案,字迹清楚,能照原样连接者,银行可按原票面全额的半数兑换。

    四、凡票面残缺部分超过二分之一、或是整个票面水、油浸泡污损、烤焦变色、无法辨认真伪,以及故意挖补、涂改、剪贴、拼凑或揭去一面的人民币,均不予兑换。

    凡是银行不予兑换的残缺、污损、挖、站人民币,则由经手鉴别的银行负责回收,并在票面上打洞作废,不得混入市场流通。如果是伪钞,银行予以没收,并视情节,追究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