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

    计划派购方式。由财政部直接发行,采取计划分配方式,按地区、部门、企业单位和个人确定发行数额,并要求全额完成。我国八十年代基本上采取这一方式。

    私募定向方式。由财政部直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专项或特种债券。比如我国八十年代以来对银行、保险公司、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基金定向发行的财政债券、专项国债和特种国债等。

    代销方式。由财政部委托代销者向社会出售国债。代销者按预定的发行条件,于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。代销期终止,未销出的余额全部退给发行体,代销者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。我国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曾运用这种方式。

    承购包销方式。由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,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,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,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。承购包销可用招标方式决定发行条件,是国债发行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。目前,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这一方式,这也是我国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主要发行方式之一。

    招标拍卖方式。即按例行的拍卖程序,通过投标人直接投标竞价来确定国债发行价格或收益率,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两种。在竞争性招标条件下,投标者按其意愿向招标人报出认购价格(或收益率)和数量,招标人按收益率由低向高或发行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开标,以每次发行全额认购为标准决标,依次决定中标人以及中标数量与价格;非竞争性招标通过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开标,但按所有投标者的平均投标收益或价格分摊其愿意认购的数量,这一般对小额投资者发行不可流通国债时采取。预计这一方式将在我国逐步得到推广。我国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即采取了招标拍卖方式。